《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如果企业对外捐赠的货物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势必造成税法上的漏洞,给造偷造成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