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和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均为两年;两年的起算日期均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但是关于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