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有时间期限吗?是要多长时间,还是一直无期限征集!

2025-04-28 06: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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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公安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公安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限制。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

回答2:

犯罪线索征集的实效性问题,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述时效,那么再提供犯罪线索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犯罪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如果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立案,犯罪嫌疑人为躲避侦查、抓捕而逃匿,则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