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精神鉴定有什么区别

2025-02-27 15: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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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仅从法律的角度简单陈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途径有二:一是,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

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是,因道交事故致人身损害而涉诉后,赔偿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

鉴定机构进行“人身伤残等级鉴定”。

该鉴定的目的为:鉴定结论(伤残级别)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损害程

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

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精神鉴定(精神病鉴定),在法律上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

题”、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等。

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

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

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

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

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

力。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

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

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该鉴定结论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除纯受益

行为外,否则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

效。

从法律的角度讲:前者为了解决民事赔偿;后者解决在法律上的”资格“问题。

互相交流、恳请指正。

祝愉快!

回答2:

石家庄律师答复:交通事故如果是脑部受伤,那进行伤残鉴定前需要先进行精神鉴定,精神鉴定是伤残鉴定的一个依据

回答3: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精神损害,经综合科鉴定为一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精神科鉴定也为一级伤残。请问在赔偿方面应该咋样计算?意思就想问造成身体和精神双重残疾在赔偿上会增加赔偿金额吗?

回答4:

如果涉及头部 精神鉴定是伤残鉴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