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针对“辱母杀人案”一审时判了无期徒刑,但是所谓“二审时又改判了无罪”的消息是谣言,因为目前尚在二审审理阶段,还没有二审审判。
由于是谣言,本来对此问题应该简单回答,但是目前就此案提出解决审理案件的评判标准的依据应该是: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年4月14日,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目前“辱母杀人案”的最新进展是:法院受理二审、最高检、公安、纪委、政府介入、处警干警涉嫌失职被立案审查。
“辱母杀人案”热炒后最高法“按兵不动”但是,201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他强调,要让重大、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同时,要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沈德咏指出,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等边际事实。要准确把握独立审判和尊重民意的关系。
因此,这就为解决审理案件的评判提供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有的是触及道德伦理,引发道德评判等等。
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是司法基础,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等边际事实。
因此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有机结合,对于案件的审判,有着密切的联系。
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所以判了无期徒刑。二审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予以改判。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认为是正当防卫,改判无罪,现在对正当防卫认定考虑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