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8]交公路字201号)的规定,班车客运是指按照规定线路、特点和时间运行、停靠的运输形式,出租汽车客运是在区域范围内经营,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方行驶、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和一种营运方式。
二、出租汽车客运和班车客运的市场准入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另外,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根据这一精神,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完全具备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但由于出租汽车客运属于包车各运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它属于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可以等同于包车客运经营,只需具备前三个方面的条件,不需要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小型客车不能等同于出租汽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如申请使用小型客车从事班车客运的,经有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与小型客车从事班车客运不同的是:(一)小型客车从事班车客运悬挂班线客运线路标志牌,而出租车客运安装顶灯;(二)小型客车从事班车客运不安装计价器,而出租车汽车安装计价器。
四、为了公平竞争,确保客运市场秩序良好,保护班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合法权益,因此班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交运发[1994]644号)等文件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可以象班车客运经营者那样,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或者不按计价器营,与班车客运经营者争抢客源,只能招揽、承运一批旅客,并根据旅客要求运输和按里程或时间计费。但需要说明的是,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如果只承运一批旅客,并按计价器运营的,即使与班车客运经营者的客运班线相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五、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或不按计价器运营 ,从事班车客运、扰乱道路旅客客运输市场秩序的,可以依据《中华人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视为无证经营,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样,从事班车客运的小型客车,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可以按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交通部公路司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