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要约有效,不能撤回。按照《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撤回要约的通知未能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不能产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并且本案要约是不可撤回的,《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要约人确定了10天的承诺期限,故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