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贸易型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采购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商品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一致,否则不得退税(国税公告2013 12号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对于自己采购材料,委托工厂加工的业务,解决办法有以下三种;
(1)外贸企业需要将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工厂加工完毕后销售给外贸企业并开具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加工厂向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相应的原材料,通过加工厂支付货款给原材料商并取得原材料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完成后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申请退税;
(3)需要成立两家贸易公司,分别为内贸公司A、外贸公司B,内贸公司A将已经购进的原材料外发委托给加工厂,取得了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厂开具的加工发票,收到加工厂的成品后销售给外贸公司B,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公司B,由外贸公司B申请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