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疾病死亡,监狱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是怀孕或者马上有生命危险的,那是应当保外,但这一种严重的慢性疾病,是可以保外的,所以即使监狱不予以批准保外,也是没有责任的。
2、像你说的这一种情况,属于严重慢性疾病,一般是要求刑期执行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要实际执行4年8个月以上才能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即使你公公是08年1月份抓的,也要到12年9月份才能办理,因此,监狱的说法并无不妥。
3、因为暂时还不能保外,所以就只以在监狱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不过,你应该放心,监狱指定的医院,一般都是好医院。比如说湖南省,监狱里的服刑人员需要手术的,看手术的重要性,分别送到县、市最好的医院进行治疗。重大手术是直接送到湘雅医院进行的。这个需要家属配合。
4、如果各项条件都不符合了,监狱当然不愿意留人,因为在不保外出去,在监狱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监狱的花销更大,不仅要派车,还要联系医院、床位,这些你自己去还不一定能联系得到的,还得至少派八名民警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护,你说麻烦不麻烦?但再麻烦,不符合规定就是不符合规定,如果因为你的情况特殊开了先例,那么,随后就总有不符合条件的按这个先例来做了。所以监狱不会冒险批准保外就医的。
附:保外就医的程序:
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你好,对于这个情况你要好好查一下法条了。保外就医不是你想保就能保出来的,都有着严格的审查和责任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也就是说监狱机构觉得合适条件就符合,觉得不符合就是不符合。这里就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样,毕竟您公公是有罪之人,对于这样的情况您又能有什么办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