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已撤案,公安对当时人的责任认定不够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官根据讯问笔录的依据能判当时人胁迫吗?

2025-05-01 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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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110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立案,你还可以走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的方法。就是直接到法院自诉起诉。法律依据如下;  “公诉转自诉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