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领事裁判权。《望厦条约》第25款规定,美国人之间、美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甚至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发生诉讼,都由美国领事审讯,“中国官员皆不得过问”,这就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
(2)关于关税问题。《望厦条约》第2款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就是说,中国要变动海关税率,必须经过美国领事的同意,不得独自修改。其他条款又规定,美国商船纳税后,因货未全销,改往他口转售,不得重税。这就大大便利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倾销。
(3)关于领海权。《望厦条约》第32款规定,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而且各口官员要负责接待,“以示和好之谊”。又规定,美国贸易船只进入通商五口岸停泊,中国无权管理。这就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领海权。
(4)关于传教问题。《望厦条约》第17款规定,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地区租地建立教堂,进行传经布道活动,中国官员无权干涉。
(1)关于租地建屋问题。《黄埔条约》第22款规定,法国人在五口地方租赁房屋或租地自行建屋时,其“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这一规定为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和扩大租界提供了借口。
(2)关于保护教堂问题。这是《黄埔条约》中重点扩大了的内容,明确规定法国人不仅可以在五口建造礼拜堂及坟地,而且“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就是说,中国地方官员必须承诺对法国教堂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