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跳楼死亡后司法程序该怎么走

2025-04-29 1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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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当立即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警方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如果经鉴定检验等程序,经审查后,认定属自杀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刑事立案;如果涉嫌法犯罪的的,应当予以行政或刑事立案侦查。有控告人的,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要求检方进行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立案审查,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复议复核,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立案监督,第一百七十九条 

‍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