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遭解聘后,拒绝退出怎么办

2025-04-03 1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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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业主可以先找当地街道办协助处理,物业公司拒不退出的,可以上报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建设局主管),由政府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