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获得法律援助,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
(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