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2013)第3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可以从包头工往上找分包的单位,一直到有用工资质的单位,由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