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要先看所取得的“政府的补助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具体条件请参照“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里面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二、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先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果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不征税收入”栏填列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