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为何需要将该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

2025-02-26 20:42:0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所以,在建工程购进原材料自建,首次只能抵扣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