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及储存企业在设立时,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剧毒性易燃易爆危险品还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是无论哪一级申请,都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害性、氧化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以及运输的技术要求。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安全评价报告。
(6)符合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的部门,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