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与刘某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就餐并支付对价的债权关系(合同);二是王某私自扣留刘某自行车侵犯其物权的关系。
2.王某的做法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且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处分也应有法律依据。裁判前司法机关可通过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其出具担保下进行财产保全而予以临时冻结,裁判后司法机关则依据裁判文书执行财产用以偿还债权人等。
本案中,刘某到王某饭店用餐,王某为刘某提供就餐环境及饮食,刘某支付对价,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但刘某因拒不履行支付王某餐费对价而导致违约,应付清偿责任,王某可据此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救济,而不能私自扣留属于刘某合法拥有的财产,即自行车。
所以,王某私自扣留刘某自行车的做法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推荐答案请注意:物权法230条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留置的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诸如,放在干洗店干洗的衣服,但本案王某并没有已经也不是合法占有自行车,且物权法231条规定,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本案显然均不符合。国外法律与我国千差万别,学界可以借鉴以呼吁立法,但无法直接拿来使用。
王某实际上是在行使一种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国并无直接规定饭店留置权,但是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做了开放性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形成留置法律关系,王某做法合理合法,参见物权法物权法。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客人无能力支付饭店的费用时,饭店可以扣留客人的财物,用来抵付所欠的费用,这就是饭店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