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 拟 法 庭 案 例
甲,1984年4月25日出生,2002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候审。
乙,被害人,被重伤害。
丙,目击证人。
案情介绍:甲、乙、丙系二年级学生。2002年3月5日,多名学生在本校放映室观看足球比赛。勒队的进球让甲欢呼。而喜欢慕队的乙对甲产生不满,说了句粗话,双方起口角。丙劝驾使两人不致互殴。乙说"你等着,有你好看",先离开放映室。后,丙见乙在放映室外打电话说"甲太狂了,要整治",便劝甲离开。甲很生气,但随丙走出放映室。看到乙还在打电话,甲故意撞了乙一下,说有本事单挑。乙上前欲打,甲跑乙追,甲跑进附近的食堂,拿到一把刀,乙见状,停住欲离开,但甲不停其辱骂,乙不堪辱骂,冲上前,被刺,刺中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丙带甲到学校医务室抢救, 乙被其他同学劝说下带至校保卫处,交代事情经过,后到派出所投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