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劳动者,没有期限限制。
提供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供参考,具体应按照你所在省、市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什么时候辞职,什么时候得到,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