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贵重物品的,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属于不当得利,物品所有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
另外,如果数额较大,经催要拒不退还的,涉嫌构成侵占罪。物品所有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扩展资料
案例: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返还原物案件
2017年4月,鄠邑区某高校学生王媛乘坐出租车返回学校时,不慎将一部价值2699元的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
次日,王媛试图拨打其手机号时,拾到手机的张欢接听了电话,张欢称手机被她捡到,但因不确定该手机是否确为王媛所有,要求王媛向其支付押金,承诺收到押金后,连同手机、押金一同返还。
王媛先后向张欢微信及实名支付宝账户共转款950元。但张欢收款后,并未按约定向王媛返还手机及押金。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媛以张欢支付宝实名注册的信息,向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欢返还其手机及支付的押金。
鄠邑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被告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相悖,依法判决被告张欢返还原告手机并退还950元押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拾得他人贵重物品的,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属于不当得利,物品所有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
另外,如果数额较大,经催要拒不退还的,涉嫌构成侵占罪。物品所有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如下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拾到遗失物有义务返还,一般没有刑事上的责任
涉嫌侵占。有人来找就归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