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违法的事情已经被处理过一次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不提起上诉就不会进行第二次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件违法的事情已经被处理过一次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就不会进行第二次处理。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后为封建社会所承接。理由基础是:既判的事实,应 当视为真实。因而产生既判力的效果。近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继承了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两次起诉和审判。大陆法系各国 诉讼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苏联诉讼法也采用一 事不再理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仅仅要惩罚和控制犯罪,而且应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是存在违法的事情,则在处理过一次之后就不能再次以相同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了,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要看处理的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有一方面的问题第一次没有处理好,可能会有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