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助
1.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当地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2014年县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每人8500元/人;进藏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每人17000元/人。
2.学费补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达12000元。
3.津贴费。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享受退役养老、退役医疗、退役失业保险。义务兵:第一年津贴7200元,第二年8400元,担任正、副班长职务或特殊岗位,艰苦、边远、海岛地区还有特殊补贴。士官:第一年下士3155元,第一年中士4110元,第一年上士4875元,第一年四级军士长5735元,第一年三级军士长6530元, 第一年二级军士长7490元,第一年一级军士长8380元。
4.退役金。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部队发给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近5000元,退役金9000元。
其他优待
1.义务兵和士官在服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2.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3.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
除以上优惠政策外,今年起退役大学生还能享受针对考研升学的5项优惠政策
1.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和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学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