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招待费,会计上可以全额列支费用。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以税前扣除,不交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超过部分必须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缴纳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双限额,取其中最低那个是能扣除的限额
比如说你当年的会计利润是100万,营业收入时1000万
如果你的招待费是10万,按照规定,你只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000*5‰=5万的招待费(因为5<10*60%),这样调整之后,你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
100+(10-5)=105万,你应该按照105万*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的招待费是8万,按照规定,你只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8*60%=4.8万的招待费(因为4.8<1000*5‰),这样调整之后,你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
100+(8-4.8)=103.2万,你应该按照103.2万*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1、年收入200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
2000*0.005=10万元>15万元*60%=9万元
则: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9万元,调增15-9=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106万元,应缴所得税=106*0.25=26.5万元。
2、年收入200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
2000*0.005=10万元<30*60%=18万元
则: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10万元,调增30-1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1206万元,应缴所得税=120*0.25=30万元。
就是招待费作为费用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能够全部当费用算的,有部分(至少40%)要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