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 妻子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2024-12-03 22: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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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
见: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回答2:

首先,针对老婆出轨,老公索要经济赔偿一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双方的经济分配首先是按照夫妻双方在夫妻名存期间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任何一方有错,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多分及赔偿,但有一点,分配财产时,法律相对而言也会偏向女方,因为对社会而言,女方属于弱势群体,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也要顾及弱势群体,可多分。至于你们的情况,要依据事实是怎样的情况来进行怎样的分配了。 至于LZ所说的签订巨额保证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不合理。夫妻双方不论离婚还是延续夫妻缘分,要求的是相互平等对待,相互真诚对待的,而不是所谓的压迫,夫妻一方不得逼迫另一方履行违背道德,违背自愿做任何事。财产在夫妻关系系存的情况下,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婚前做过婚前财产登记及做过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在没有用于夫妻双方生活之间个人债务个人偿还等有关的登记证明除外。除去此登记其余夫妻任何一方逼迫另一方签订任何巨额保证书,都属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