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校长负责制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并不是法律。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