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的要求,要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公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公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因此,不建议申请换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新购房屋等不动产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4)主债权合同(5)房地产抵押合同(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