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户口注销,村里有没有权收回土地

2025-02-24 07: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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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另外根据第二轮国家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大不动,小调整!原则上是不可以收回承包地的。但是土地政策各地实施细则差异很大,也有规定死亡后收回土地之地方规定。建议到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咨询,但这种情况都不是针对于个别家庭,除非你们村里对于各承包户是同一标准,前几年村里别人家死亡后同样收回土地。

回答2:

村里有个政策三十年不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