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证明是由谁给开据?

2025-04-27 15: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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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结案证明是由执行法院开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回答2:

法院执行完毕,结案时会制作执行终结裁定书来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该终结裁定书就是案件执行完毕的依据。这个依据是由执行法院开具的。

法院一般会作出裁定、判决作为结案证明。你找到审理法官或者执行法官,要求其出具相应终结判决或裁定书即可。

扩展资料:

关于结案开据执行

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3:

结案证明是由受理此案件的承办法官开具的。

要开结案证明,首先要给受理此案件的法官确认该案是在法院那边是否已经结案,

若结案,和法院方表示要想开结案证明,对开具结案证明,对方都会告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回答4:

依据是由执行法院开具的。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

(2)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 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也应视为全部履行完毕。

关于裁定终结执行;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回答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来这弄一份“执行结案的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