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楼主的叙述:
其实我认为,发生公司磁盘损坏这一事件您也有责任。
首先,这件事情在您的负责管理范围内,应属你个人疏忽问题。
但您讲的第二条用您私人财产为公司购买物品,这种情况在没有与公司订立凭证的情况下,我认为应该属于您自愿购买或捐赠公司财务。
至于您说的解雇后给您签署的合同,建议您不要着急签字,先看看下面劳动法的有关条例后再做决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能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定得比较严格;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一般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经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因此这里有个程序的问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时才能解除,如果仅以“不能胜任”为由就要求解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期间您的工资将照发。
请注意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您考虑下公司是否做到这点,如果公司在劳动法的规定内解雇您的工作,那么我只能感到遗憾了。如果该公司违背了劳动法有关规定,那么您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发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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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什么狗屁外企,这么烂,你把公司名字说说啊,让大伙知道什么外企这么垃圾。
你怎么没找快递问问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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