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而非提存人承担。
标的物灭失风险由被提存人承担,如果提存机关存在过失的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提存,是因为找不到债权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灭失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