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的发票不是每个月都要缴销。
1.发票缴销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前期领购发票的存根联,接受纳税人填具的《发票缴销登记表》
2.审核纳税人发票开具的数量、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及交验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等内容(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审核完毕后,将纳税人的开具信息录入到“山东地税信息管理监控系统”中,缴销记录打印到《发票领购簿》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一同交给纳税人。
4.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购票的,将缴销的发票装入“发票签封袋”签封,退还纳税人保存;
5.对实行“缴旧购新”方式购票的,将缴销的发票装入“发票签封袋”签封后封存。
6.在审验发票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超出其定额部分的,应要求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一般是在下次领用时将用完的缴销。
未用完的不用缴销。
用完一起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