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 执法 需要提供执法证据及证件么

2025-03-10 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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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法律上的东西在我们实际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法律上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任何行政执法都要求有两人以上,而且根据法律是不允许临时工执法的,对于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要有行政处罚通知书,法律上对公权利还是有很多限制的,但是实际生活中难实现的原因跟我们民族的传统有关,首先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而且权力本位,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全民的法律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人遇到非法行政执法不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如果全国所有的遭遇这种情况的人都运用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你可以想像整个社会是什 么样子 首先行政机关所有人天天忙不完的行政复议,法院天天忙不完的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必然不会那么明目张胆了,个人认为现在最大的问题还出在我们自身上,遭遇不法行为首先自己就认可了,认为不法行为是应该的,自己不救济自己,世界上没人会救济你,现在社会在发展,我们国民的素质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还不够,现在社会信息化,公民素质提高不可逆了,总有一天每个合法权利受侵害的公民都会通过合法手段去救济自己的权利的

回答2:

不具备执法权力的人,依法当然无权执法。“临时的执法人员”是不应当存在的,但,现实中他们确实存在单独执法的现象。所谓的协管,顾名思义,只能协助管理,自身绝不具备单独执法的权力。工作证,搜查证,逮捕证等执法证件是权力的象征,执行公务依法应当出示。而这些证件,协管是不应掌握的。

回答3:

亮证执法是任何一个执法部门执法的基本要求,城管也不例外。如果没做到,那一般都是因为是临时工的原因,不必见怪。

回答4: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按照上述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要求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