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精神病和癌症属特殊疾病。此类疾病医疗期实际操作中是无限期的,精神病和癌症职工属单位必养人员,发疾病救济金,扣除社保外,疾病救济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如个人社保要缴4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800月,那么单位除要负担个人社保,另外还要发疾病救济金640元/月。
不可以解除,必须等到男50岁,女45岁后办理提前退职(相当于办理退休,钱少些)。
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实际操作中是无限期的。
法律对患有精神病解除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同样可以解除。精神病患者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岗位工作,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