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B 乙没有主张抵押权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物权,登记是强制性的规定,即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登记。而甲与乙借款以房产抵押,虽然有某种约定或协议但并有房屋产没有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此种抵押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乙自始没有取得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