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从你的描述上看,应该都是程序性的问题,实质性的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话,估计你现在也没有什么好的补救办法。
罪名是可以改的,因为证据的变化导致罪名改变是很正常的现象。
检察院移交案件,办案人可以不变,因为检察院的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内部指定就可以代理。
最长羁押时间,如果没有案件管辖的改变和罪名的改变,是一定的,但你的介绍中涉及到其他问题,这个可能不存在超期羁押的现象。
起诉次数和审批次数没有限制。明年新的刑诉法实施以后才有限制。
法院开庭没有结果,是没有给被告结果,从你的描述看,法院检察院是有结果的。
案件的管辖由于案情变化,可能发生审批层级的改变。
公诉转自诉,如果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可以决定收押,也可以不改变原来的羁押状态。
管辖问题为什么检察院还可以继续起诉?这个没有看到你的所指。
1.罪名,不成立。应该被宣布无罪。新罪名确定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能需要重新侦查,一般提交法院以后,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2.可能要回避审级问题。如果是市院的话,二审就到了高级法院。诈骗罪除非数额很大,一般不在市院起诉。
3.最长羁押期限是大概一年零七个月。超期羁押,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4.这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现实中,比你朋友境况还糟的人,是有的。
5.法院开庭审理,在案件还没有确定时是无法给结果的?因为结果就是判决。有罪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
7.在押人员可以要求释放,或者最少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8.市检起诉到区院当然不合格了,到了市院可以起诉。
这就是一部小说呀,可能涉及公安、检察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不再回答你的具体问题,形成书面的控告材料直递人大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