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审?有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024-12-05 0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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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济适用房政府是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的,因此如果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按照政府的法律规定判决出租无效,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另外,全国各地还依据相关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的可以查看当地有关规定。如2005年杭州市政府颁发的99号文里,明确规定禁止经济适用房出租。在现行的《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有写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09年,杭州市又针对屡禁不止的违规现象发布了《关于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关注和查处力度。

回答2:

根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承租人 能 讨回装修花费的费用,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赁了该经济适用房属于受害方,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有权向出租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合法损失。理由:该租赁合同违法,因此无效。

回答3:

可以。这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装修费用。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回答4:

1.经济适用房是禁止出租的,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可以依法解除。
2.出租人在本案中很显然是受益人,应该承担合理的装修费用(除非原合同规定装修费用归承租人,且使用期限为一年),否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违规出租是政府机关与出租人之间的事情,政府可以收回经济适用房,追缴一年的房租。当然收不收回,追不追缴是政府的事情,决定权在政府,但你有权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4.一般情况下,该公务员应该会妥协,最好能协商解决,不要闹僵了关系。毕竟有时候法律是讲证据的,而本案中举证责任大部分落实在你身上,万一你不能举证,就会败诉。

回答5:

你们当时签书面合同了吗?租期是多少?
如果是口头约定没签合同,约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视为不定期合同,双方都有有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但出租人任意解除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
如果书面签订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他的行为首先构成合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成立的
就算不成立也是出租人没有尽到适租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他的过错肯定不会你承担责任

再说装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9到14条

如果合同无效,经同意的装修:只要出租人同意利用,均可折价卖给出租人;出租人不同意利用,分两种情况:未形成附和的(可以拆下来带走的),拆除带走;形成附和的,双方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这里完全是出租人过错的话,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合同有效,未形成附和,原则上拆除;形成符合,按过错责任分担,但不补偿承租人附和装修费用

所以 不管什么情况,是可以要回部分装修费用的,但是肯定不可以要回全部 ,如果签订了一年以上书面合同,他还构成违约,还可以要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