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37号)及国家质检总局第39公告[2003]、第40号公告[2003]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地区的具体情况,现对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机构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备案要求按上述第39号、第40号公告(网址:http//www.aqsiq.gov.cn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凡属《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3年第39号公告)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须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申请;上述《目录》外的且属深圳管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须到深圳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办理备案申请。
二、2003年8月1日起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和产品种类,均须自合同或协议生效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天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深圳局机电处申请备案。
三、在2003年5月1日到7月31日过渡期内,对于从香港进口或经香港转运至深圳地区的下列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到深圳局机电处办理备案申请,并凭《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香港中检公司的《旧机电产品入境前预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单证申请报检:
(一)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下列旧机电产品:
1、挖掘机、铲运机类及其零部件;84291110-84295900。84314100-84314200。84314990(仅指8429的其他零件)
2、印刷机及其零部件 8443XXXX
3、纺织机械类及其零部件 8444XXXX-8448XXXX
4、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
(二)单台申报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旧设备(不论何种贸易方式)。
(三)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旧设备(不论何种贸易方式)。
四、从2003年8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须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五、为方便核销,在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随附的《旧机电产品核销记录》(附表1)中的"产品名称"栏,应填写对应《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附表2)中的序号,可不写产品名称。
六、备案程序和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请从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www.szctq.gov.cn)下载或到机电处领取)及下列资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复印件);
2、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无合同或协议的提交海关备案清单,无海关备案清单的提供征免税证明);
3、国家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由深圳检疫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请从深圳局网站下载或到机电处领取);
5、拟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清单格式可从深圳局网站下载);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国家质检总局或深圳局机电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三)、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依据详见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0号公告。
七、如有不明事宜,中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咨询。
主要不是钱的问题,旧设备有的有钱你都进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