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中需要明确,这只是涉及股份的转让,公司主体并未注销,也未成立新公司,只是股东的变化,那么对银行来说,借款热主体是没有变化的(你内部股份所有人变化与银行无关),他手中的借款合同也不会由于借款人股东的变化而失效,保证人当然也同样要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案例中,混淆了法人主体与法人代表的关系,法人是指公司 法人代表是指代表公司对外经营的一个代表,不是一个概念。法人代表换了不影响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我觉得说到这已经很清楚了 不赘述。
可能原法人代表会觉得有些冤枉,我已经不是法人代表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是你个人的问题,应该在转让股份期间和新的股东谈妥,并与银行协商可否办理补充协议,变更个人担保。但这也是需要银行同意的,如果你身价百万,换一个身价10万的,可能银行也不会同意。
1、借款主体是A公司,无论怎么变,还款主体都是A公司,除非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还款主体。简单说,中国的公司金融借贷,只认公章不认人。
2、自然人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在没有签约双方共同签署终止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况下,依然与借款合同挂钩,并且被赋予了独立的执行效力。简单说,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没被银行书面同意撤销之前,这保证人依然为原借款负责,而且银行拿着借款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其他保证合同或者抵质押合同,爱追索谁都行,因为这两者、或者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是共同的、平衡的、同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