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广告时打了送价值万元的字样”是否违反广告法,首先要对照《广告法》的规定来审查。
《广告法》的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由此可见,如果广告中如果只是有“价值万元”的字样,而无其他的画面、语音和其他的文字做共同的说明,那肯定是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还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的制作、发布等活动也是一种经营行为,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范,而“送价值万元的字样”表明广告内容中宣传了“附赠销售”,也就是有奖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还要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如果带有“送价值万元”的广告发布后,被发现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行为,那就讲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