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报销问题

2025-04-28 11: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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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2月13日,劳办发【1996】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请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的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回答2:

用人单位不予认定的,劳动者可以一年之内自行提出工伤鉴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要把医药费用帮你们报销的。
上班的路上受伤的,当然属于工伤。查一查工伤保险条例就知道了。

回答3:

上班路上属于工伤范围,依法应予认定。如有问题,可以留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