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 乙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填吗?

2025-05-01 14:13:4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不是必须的,可以由双方约定。一般合同只要具备名称、标的、数量三个要素即可有效成立,所以银行账户信息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如果需要合同承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对价的,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要具体看签订合同的目的来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对于要式合同,则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回答2:

不一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但为了方便期间,还是填上为好。一旦填上,一方变动的话,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