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吧,你父亲是操作员,根据相关规定,首先,那人在危险区域干活,雇主、派他干活的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是首要责任,他自己违反规定也是责任,所以,你父亲作为操作者过错较轻。
其次,你父亲在正常作业,旁边应该有监护人或现场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也负有主要责任,你父亲只要在规定范围工作,根据工作委派和指令工作,你父亲就没有责任或次要责任,还有就是物件落下,在具体绑扎和检查的人员和操作人员只要按照规程操作,没有不合格情况,那没有责任或次要责任,所以你父亲去,出庭要去的,否则判决会不理你父亲。
你父亲要提供的说明是,他的操作是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规范操作,并且有人管理,一切都符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那就不会有你父亲什么事,主要是施工企业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一般也不会到你父亲,要赔偿也是很小一部分。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条文表述得很清晰了,你父亲只是一个工地一个司机,应该是包工头请回来的吧?这就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应由包工头承担责任!而且那个工人是明知在危险地区工作具有危险性,可以预见事故而没有预见,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从你父亲来说,他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当时是受雇于包工头工作,而且事故是发生在其工作期间,自己完全是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的,这就可以了!
既然传票来了,就应诉出庭就是了,把当时情况说清楚,法官会根据情况作出公正判决的!
1、你可以抗辩主张该损害应有你父亲的雇主来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你父亲是按正常操作程序在雇主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错,所以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那个工人和你父亲都是受到雇主雇佣的,因此,雇员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那个由雇主承担责任。
你父亲是正常的在工作过程中操作机械,产生的事故,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而不是你父亲。因此,开庭的时候,你父亲可以按照如上的意见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