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属单位聘用职工,因公负伤,继续工作7年后被聘用单位辞退。后经鉴定为四级残疾。请问单位行为是否合法

2025-03-04 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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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保留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津贴至办理退休止。

回答2:

不合法,上报劳动仲裁部门,员工负伤期间,公司不允许撤退员工。

回答3:

你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用人单位辞退你,应该属于一次性结算,应该有一笔比较可观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