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彧马君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及明显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因为该规定出现在《合同法》中,一般认为,该规定主要针对债权法律关系,并且限于债务人的处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然而实践中,有些权利既具有财产权性质,又具有人身权性质,如果债务人放弃这类权利,债权人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主张撤销权呢?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其父留下的遗产房屋一间尚未分割。甲为了躲避债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如果其放弃行为有效,因甲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乙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从而严重危害了乙的权益。此时,乙能否通过主张撤销甲的放弃继承行为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对于《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能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对“法定义务”应做扩张性解释,即法定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认可并保障实现的约定义务。
一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的生长离不开社会的土壤,在我国,科学发展市场经济是当务之需,法律制度必须服务好这个需求,构建一个有利于市场运作的法治社会。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短期行为以及不讲信用大行其道。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遍地、企业之间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种种不诚信的行为,加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阻碍了市场主体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应当通过种种制度设计预防和惩治不诚信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就是该思想的一种体现。债权人有权撤销放弃继承行为也是该思想一以贯之的要求。
二是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要求。私法自治的核心是自由行使权利,但此种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背平等、正当的内在本质,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便是滥用权利,应当禁止。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七条中都有反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化制度之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本身并不违背私法自治的原则,但是如果放弃继承权危害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应当受到限制。虽然继承权具有身份性,但其同时也具有财产性,而且从根本上说继承权也是民法上的权利,应当遵守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因此,若放弃继承危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权人有权撤销该放弃行为。
综上,尽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能否撤销放弃继承行为还存在争议,但通过对《意见》第四十六条进行扩张性解释,债权人应当有权撤销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