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交强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
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
赔款计算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基本计算公式为: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二)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
(1)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以外的所有受害人的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之和÷(N-1)
N为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的数量。
(2)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各分项损失之和。
(3)肇事机动车中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视同投保机动车计算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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