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申请鉴定是由当事人提出,如果对方超过举证期限,你可以不同意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