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纠正一下: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不叫辩护人,叫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叫辩护人。
一、新《民事诉讼法》已经限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已经没有资格出庭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不是要求其回避,而是要求法庭将其逐出法庭。
如果没有律师证,显然不能作为律师身份出庭。按法律规定,只能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如果不符合这几个身份的,那这个所谓的律师根本没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应当要求法庭将其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