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家庭矛盾,导致的双方互相伤害彼此身体,属于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起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构成法定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但是,鉴于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依据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法3条、32条、43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精神与身体、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A、重婚。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家庭暴力。D、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4、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7条